儿童平衡车考评官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16
(2025年8月8日废止)
第一条 总则
为对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儿童平衡车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规范国内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推动儿童平衡车运动的发展,加强对考评官队伍的管理,保障考评工作有序地开展运行。根据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简称联合会)颁布实施的《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等级体系
(一)依据《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等级制度是开展儿童平衡车运动的重要手段,是对儿童平衡车练习者进行的技术评定和监督管理,包含考评、审批、管理、监督、处罚和考评官管理等内容,是儿童平衡车等级制度的基础。
(二)等级体系标准依据《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标准化考核,依次由五级(基础级)、四级(初级)、三级(中级)、二级(高级)、一级(精英级)逐级进行考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联合会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考评官的评定、管理和年审登记。
第四条 考评官
考评官是联合会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工作中掌握考评标准的执考人员。考评官由联合会培训、考核、颁发考评官证书与任命。
第五条 资质条件
申请成为联合会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个人会员;
(二)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三)从事儿童平衡车运动教学工作1年以上;
(四)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儿童平衡车考评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五)愿意承担考评官的职责与义务,能够根据考评官工作规范完成儿童平衡车等级考评工作;接受联合会和推广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审核标准
(一)通过联合会举办的儿童平衡车考评官培训,完成相应的培训课程,掌握等级考评标准,通过考核后可获得联合会考评官称号和证书。
(二)考评官资格在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网站公布,提供查询认证。
(三)考评官证书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印制与颁发持此证书即获得联合会承认的开展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工作的资格,可根据联合会相关管理办法面向儿童开展考评工作。
(四)考评官证书长期有效,联合会每自然年定期组织年审登记。当年未进行年审登记的考评官,次年将不能负责等级考评执考工作;超过两年无故未进行年审登记,联合会有权取消其考试官称号。
第七条 考评官权力
(一)考评官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和推广单位共同管理,需遵守联合会制定的考评管理办法,不得擅自组织或执考等级考评工作;
(二)考评官选派采取自主选择和组织选派两种方式:
1、考评官可自主选择所属区域内组织等级考评的考点,提供等级考评服务;
2、推广单位或考点选派考评官为辖区内组织等级考评的考点提供等级考评服务。
(三)考评官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儿童平衡车运动技能等级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平公正的实施等级考评的评判,推广单位和考点不得干预、影响考评结果。考评过程和结果没有考评官的签字,考评成绩视为无效。
(四)联合会认可考评官的考评结果,并依据考评结果,颁发联合会运动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中将体现考评官信息,要求考评官对考评过程、考评结果负责。
(五)考评官参加考评执考时,须携带本人考评官证书。
第八条 违规处罚
推广单位、考点和考生可对考评官工作进行监督。如有违规情况,推广单位、考点可对考官工作提出书面批评,向联合会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罚结果提交联合会审核。经联合会调查研究,处理结果将进行通报公示。
(一)有以下行为者,暂停其考评官资格:
1、获得考评官资格后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登记;
2、年度内等级考评组织单位投诉三次以上;
3、年度内等级考评学员投诉三次以上;
4、考评过程中未按规定内容、标准进行执考;
5、未遵守联合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
(二)有以下行为者,取消其考评官资格:
1、考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执考标准,未能公平公正执考;
2、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
3、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违法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一)儿童平衡车考评官培训管理工作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进行监督。
(二)本管理办法由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秘书处负责修订。
(三)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2025年8月8日废止)